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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

矿产资源是一种实物性资产,是地质作用形成的纯自然的产物,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国有的。矿产资源具有基础性、隐蔽性,分布不均衡性、有用性、稀缺性、不可再生的耗竭性和差异多样性等特征。

矿产资源所有权也就是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因此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依法享有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矿产资源享有的一种有限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他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所有者仅享有对矿产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且通过合法地开发矿产资源来实现这种权利。矿业权还是一种无形不动产物权,是设立于矿产资源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作为不动产权的矿业权还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如探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实体的不确定性(如寻找矿产资源不成功时,探矿权则无所依从);此外,由于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决定了采矿权所指向的客体矿产资源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动产,当矿产资源未被开采时,表现为不动产的形态,矿产资源被开发利用以后,其数量就会日趋减少,从而失去其不动产的意义。因此,矿业权又被认为是一种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适合于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即准物权);矿业权又是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无形资产,其所依附的实体矿产资源是一种具体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业权人可凭借这种权利从矿业勘查、开发或流转中分享收益。作为无形资产,它还具有以下特性:无实体性、垄断性、不确定性、可转让性、高风险性和高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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